【案情概况】
2016年4月26日5时许,司机金某某驾驶一辆 变型拖拉机沿宿迁市宿城区陈埠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圩乡李宅桥东首左转弯时,车上装载树木倾覆,树木砸伤路南侧行人原告,致原告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检测,被告未饮酒。据调查王某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多次向四被告主张赔偿,四被告一直不予解决。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意见】
1、本案司机和车主承担全责,故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40372.57元;
2、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908元;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8626.9元。
关键词:交通事故 保险限额